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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何办理提案
发布日期:2009-07-01信息来源: 政协办公室 浏览次数:字号:[ ]

  提案的办理,是指承办提案的区委各部门、区人大办公室、区政府办公室及区政府各部门、区政协办公室和区人民法院、区人民检察院院、有关人民团体等,根据法律、法规、政策和有关规定办理提案,并对提案者的意见和建议做出答复。
  (一)承办单位应当保证提案办理质量,在收到提案后两个月内对提案进行书面答复。如提案涉及问题复杂,办理难度较大,办复期可适当延长,但延长期一般不超过一个月。对提案的答复应当按规定的格式行文,并加盖公章。对提案建议不予采纳的,要说明情况,解释清楚。办理复文直接寄送第一提案人,并抄送市政协提案委员会。政府部门承办的提案,办理复文同时抄送市政府办公厅。
  (二)对于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会同办理的提案,主办单位应当主动协商,会办单位应当积极配合,及时将会办意见告主办单位。
  (三)提案者可以通过提案委员会向承办单位了解提案办理情况,参与提案的落实。
  (四)承办单位应当主动征询提案者对办理复文的意见,如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,提案委员会应建议承办单位重新研究,作进一步的答复。
  (五)办理党派、人民团体和区政协专门委员会提案,在书面答复前,应由单位领导征求提案者意见。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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